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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自然人出资,这是它们的共同点,但它们之间的不同也是显着的:
(1)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建立;个体工商户则可所以一个自然人建立,也可所以家庭出资建立。
(2)个人独资企业,投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;仅在企业建立登对清晰以其家庭共有产业作为个人出资的,才依法以家庭共有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。而根据《民法公例》第29条的规则,个体工商户的债款如属个人运营的,以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,属家庭运营的,以家庭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。
(3)根据的法令不同。个人独资企业按照《个人独资企业法》建立,个体工商户按照《民公例》、《乡镇个体工商户办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建立。
(4)个人独资企业是运营实体,是一种企业安排形状,性质上归于非法人安排,具有集体品格的安排体特点。个体工商户则不选用注册上海公司等企业方式,不具有安排体的特点。《个人独资企业法》公布之前,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差异,雇工人数在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,雇工人数缺少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。明显,这种区别规范缺少科学性,《个人独资企业法》公布后不再选用这一规范,即雇工人数少于8人的也可建立独资企业,要害看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,收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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